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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瑾 | 区域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对我国出口企业污染排放强度的影响研究

发布时间:2023年02月17日         来源:         点击次数: 次         【 打印


近期,由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国际金融与经济研究中心(CIFER)主办的“2022国际贸易争端与全球化重构”学术研讨会圆满举办。中央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孙瑾出席CIFER兼职研究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副研究员杜映昕主持的环境与贸易分论坛五,分享其与合作者题为区域贸易协定环境条款对我国出口企业污染排放强度的影响研究(A Study on the Impact of Environmental Provisions of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on the Emission Intensity of Export Enterprises of Our Country) 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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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瑾,经济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博士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联合培养博士,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访问学者, 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博士后,瑞士日内瓦国际贸易中心贸易融资部亚太区域联络人。现任中财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案例教学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国际合作办公室副主任。兼任中财绿色金融国际研究院贸易融资实验室负责人,中国服务贸易协会专家委员会特约研究员,中国新兴经济体研究会理事。获得国家汉办“理解中国”荣誉学者称号。北京市第十三批“人才京郊行”计划昌平区商务局挂职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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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瑾



本文首次尝试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国工业污染数据库和中国海关数据库三者匹配数据来识别2003-2010年中国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环境条款的影响效应,实证结果显示区域贸易协定环境条款会使得我国出口企业污染排放强度显著下降,且对中部地区和污染行业影响更大。同时本文选择绿色贸易壁垒作为环境条款的替换变量进行稳健性检验,证明了环境条款与绿色贸易壁垒在环保效应上的本质不同。此外,本文选择WTO成员国环境相关通知的数量作为环境条款的有效工具变量进行了内生性检验,并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本文基于以下背景开展研究:国际角度,当前新签署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环境条款的数量出现迅速增加的趋势,全球范围内有85%的PTA已经将环境条款(Environmental Provisions,EPs)纳入其中。国内角度,习近平主席发表讲话表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要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拿出抓铁有痕的劲头,如期实现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的目标”,今年两会上该目标被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现阶段环境议题成为贸易协定谈判中的新热点,在当前碳达峰承诺下从国际和国内双循环相结合的角度深入研究其影响效应十分紧迫。

本文所用数据涉及了2003-2010年中国所签订的8种自由贸易协定,涉及了17个贸易伙伴国。数据来自中国工业污染数据库、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国海关数据库和贸易与环境数据库TREND。由于作者获得的中国工业污染数据库涉及年份为1998年至2012年(2011年数据缺失),且TREND数据库起始年份为2003年,因此本文的研究年份设为2003至2010年,包含了该区间可得的中国出口企业污染排放、日常经营和出口信息的所有数据。

本文基于Forslid et al.(2018)最新研究从异质性企业贸易模型出发,在其基础上,引入贸易协定里环境条款变量,作为另一种形式的环境规制。根据企业利润函数最大化求解,得到出口企业的污染排放程度与环境自由化和环境条款之间的理论模型,由此推论出环境条款越多(深度越高、质量越好),企业污染排放强度越小。

基于该理论模型,本文构建了以下实证模型进行回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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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本文分别从企业所在出口地区异质性、出口行业异质性和进口国异质性四个角度,考察了区域贸易协定中环境条款的签订对企业污染排放强度影响的差异。


进一步,本文采取了核心变量替换、时效性检验和随机数据剔除的方法进行了稳健性检验,结果均显著。值得注意的是,本文基于文献梳理中认为区域贸易协定中环境条款的签订与贸易保护主义行为有较强相关性的结果,加之经过大量指标筛选,选择了绿色贸易壁垒作为环境条款签订的替换变量。


最后,为了研究中国制造业企业出口污染排放强度与环境条款之间可能存在的内生性,本文选择WTO环境数据库中所统计的其组织成员提交的所有与环境有关的通知作为区域贸易协定环境条款的工具变量。其中,“环境有关的通知”是指为了提高WTO组织成员贸易措施的透明度,WTO要求成员以通知的形式向WTO组织有关机构报告其采取的措施,而与环境有关的通知可以充分体现成员国对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因而与区域贸易协定中环境条款的参与和完善程度有着较强的正相关性,回归结果显示WTO成员国环境相关通知的数量可以作为环境条款的有效工具变量且与基准实证结果一致。


首先,实证结果显示区域贸易协定的签订会刺激企业扩大产能以迎合出口需求,因此出口企业污染排放强度大幅度增加,而区域贸易协定中环境条款增加,将会使得出口企业排放强度显著下降。


分类回归结果表明:

  • 根据出口地区异质性进行分类回归,发现环境条款的签订最有利于抑制东部和中部企业的污染排放强度,而西部地区对外开放程度不高,影响不显著。

  • 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异质性进行分类回归,发现区域贸易协定中环境条款的签订对于污染行业更具约束效力。

  • 根据进口国异质性进行回归,发现由于发达国家已有的众多环境保护条款已经对出口企业设置的较为严格的限制,因此新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中环境条款对污染排放的约束效应会减弱。


其次,本文选择了世界贸易组织公布的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和实施动植物检疫措施(SPS)的总和来衡量出口目的国的绿色贸易壁垒数量,所得回归结果显示,设置绿色贸易壁垒仅会对出口企业污染排放强度产生微弱的抑制作用,说明环境条款不同于传统的绿色贸易壁垒,其可以产生真正较大的影响效应。


最后,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第一,要加快区域贸易协定中环境保护条款的谈判进程。将更高水平、更广范围的环境条款纳入到RTA中,建立当今贸易规则不断演变、贸易标准不断提升背景下的区域贸易协定环境条款规则网络,为我国参与高标准的国际环境条款谈判奠定坚实基础,为不断提高我国环境条款的深度与可执行性创造有利条件。第二,注重区域贸易协定中环境条款的执行和评估,避免演变成为绿色贸易壁垒。警惕环境条款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的借口,及时开展环境条款政策效应的评估,考察其对于贸易发展的环保效应和经济效应,注重环境条款的可执行性和透明性,积极向国内出口企业开展政策宣传与咨询服务,避免某些环境条款的签订向设置绿色贸易壁垒的方向演进,为我国对外贸易创造自由化的外部环境。


赵晓涛


上海社会科学院应用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赵晓涛首先点评了这篇文章的强烈现实意义,并且就实证部分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赵晓涛老师指出由于本文首次采用了三个企业数据库的匹配数据,可以对匹配方法、匹配率和层级增加一些说明。其次,针对数据的问题:由于本文的被解释变量采用企业加总的污染排放量除以企业产品出口的总额,同一家公司,销往不同出口目的地的时候,会在回归样本中重复出现,比如3M公司,此时实证结果可能会被这类大的出口企业所主导;此外,在签订包含环境条款的FTA后,高污染企业的进入和低污染企业的退出可能也会带来同样的实证结果;在计算污染强度层面,对于生产同样产品采用同样工艺的两家企业,当一个企业主要内销,与一个企业主要面向外销的时候,同样产品计算出的污染强度可能有巨大的差异,或可基于企业的产值来进行计算。最后,关于内生性问题的解决方面,赵老师指出,或可以考虑从DID方法的角度丰富实证的结果。



审稿:杜映昕

撰稿:李思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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