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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军 | 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条款、第三方信号效应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05日         来源:         点击次数: 次         【 打印

近日,由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国际金融与经济研究中心(CIFER)主办的“2022国际贸易争端与全球化重构”学术研讨会圆满举办。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兼副院长杨继军出席CIFER助理研究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博士后李元琨主持的贸易争端、FDI与创新分论坛三,分享其与合作者们(如下图)题为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条款、第三方信号效应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影响(Competitive Clauses in 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Third-party Signaling Effects and the Choice of China's Competition Policy Choices) 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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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继军,南京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首席专家。入选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青年英才、江苏省“333工程”第一层次培育对象、江苏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江苏省“六大人才高峰”高层次人才、江苏省“青蓝工程”优秀教学团队带头人,兼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同行评议专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同行评议专家、中国世界经济学会理事。在《中国社会科学》(第一作者,3篇)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主持了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等国家级课题4项。成果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第三届“刘诗白经济学奖”,第十四届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理论成果一等奖、第十五届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理论成果二等奖、第十六届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理论成果一等奖。

杨继军

该文章主要从信号效应视角研究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如何影响外商直接投资(FDI)流入的问题。该文章参考了Kerner(2009)的研究,认为区域贸易协定具有“信号效应”,即潜在的东道国如果签订了区域贸易协定,将向外界释放该国具有良好投资环境、积极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信号”,并进一步吸引未与之签订贸易协定的“第三方”投资。主要的研究结论为:第一,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在“信号效应”下显著提高了缔约国的FDI流入,并且协定文本的内容深度越高,争端解决机制引入越充分,东道国政府侵吞外资利益的成本越高,承诺越可信,对外资的促进作用越明显。第二,分类别回归发现,程序类条款和实体类条款对吸引外资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欧洲模式”强调引入实体类规则,对引入外资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第三,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作为“二次信号”对东道国国内竞争法(或称“一次信号”)具有“补偿效应”,在竞争法不健全、政治风险高的国家,贸易协定中纳入竞争政策的引资效应更显著。
作者提出文章的创新点主要在于以下三点。一是与林梦瑶和张中元(2019)强调“承诺效应”不同,该文章认为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促进外资流入的关键在于“信号效应”,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水平深度越高,东道国释放保护公平竞争的信号效应越强,越有利于吸引外资流入。二是识别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竞争条款对东道国竞争规则的“补偿”和“修复”机制,一方面,制度环境差、政治风险高的国家,签订区域贸易协定的投资效应更显著;另一方面,东道国倾向于通过制度性同构完善国内竞争立法,用区域贸易协定中竞争条款直接规制国内反竞争行为。三是基于区域贸易协定数据库开展文本分析,采用水平测度法衡量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的条款深度,克服了将区域贸易协定简单设定为虚拟变量所存在的缺陷,有助于捕捉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中更具体化的内容。
该文章其次通过理论分析总结了三条假说,分别为研究假说1:区域贸易协定中的竞争条款会通过“信号效应”提高FDI流入,协定文本的内容深度越高,东道国政府实施国有化政策的成本越大,信号效应越强。研究假说2: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或称“二次信号”)对东道国国内竞争法(或称“一次信号”)具有“补偿效应”,在竞争法不健全、政治风险高的国家,贸易协定中纳入竞争政策的引资效应更显著。研究假说3:对于竞争立法体系尚未完善的东道国,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政策对其国内竞争政策具有“修复效应”,即竞争政策条款的“信号效应”能够通过提升东道国的制度环境进而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流入。
该文章的实证部分将“第三方信号效应”引入到区域贸易协定竞争条款影响外商直接投资的计量模型中,选取“第三方信号效应”这一核心解释变量及“外商直接投资流量”这一被解释变量,同时控制引力变量、东道国特征变量、母国特征变量以及双边国家特征变量,具体模型如下。所采用的基础数据主要源于世界贸易组织提供的区域贸易协定数据库、OECD国际投资统计数据库、世界银行WDI数据库以及CEPII数据库等,时间区间为2004-2019年。


刘斌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世界贸易组织研究院研究员刘斌 对该文章的理论价值、应用价值及创新点进行总结,认为文章选题能够高度结合国家政策、研究切入点又非常落到实处,具有“顶天立地”的特点。此后,刘斌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计量方法方面,建议思考是否可以使用多时点DID,是否可以引入双边贸易协定这一控制变量等。二是变量测算方面,对于竞争政策的测算,建议以某一个具体贸易协定的文本为基准,在对现有内容进行横向测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纵向深度测度。三是拓展分析部分,建议进一步思考“欧洲模式”和“北美模式”国家与其他地区或国家签订的竞争条款为何种模式;思考“信号效应”对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是否具有异质性,例如从国家的产业基础(或是不同国家招商引资政策)出发进一步考虑竞争条款实施情况的异质性。最后,刘斌还建议修改文章中“竞争中立”的政策表述,并且补充提出了区域贸易协定对FDI是否存在“转移效应”等问题。

审稿:李元琨

撰稿:高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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