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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思语 | WTO框架下对外投资模式与中国对外投资模式对比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6日         来源:         点击次数: 次         【 打印

 

近日,由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国际金融与经济研究中心(CIFER)与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跨境数字资本研究中心(IDC)联合举办的2020国际贸易争端与全球化重构学术研讨会(2020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US-China Trade Disputes and Reforms in Globalization)在线上顺利召开。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讲师思语出席并分享其与合作者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贸易谈判学院硕士研究生张开翼主题为《WTO框架下对外投资模式与中国对外投资模式对比》的文章。

 

王思语,经济学博士,上海市“晨光学者”,上海对外经贸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国际经贸治理与中国改革开放联合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国别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服务贸易、全球价值链。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一项,专著一本,在《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国际贸易问题》《国际贸易》Chinese Journal of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金融理论与实践》等知名期刊发表论文10余篇。参与国内外多项课题,如《中国格鲁吉亚自贸区可研性课题》《中国澳大利亚自贸区服务贸易评估》《中国毛里求斯自贸区可研性研究》。

 

王思语

 

王思语老师在分享其与合作者的文章时提到,国际直接投资已然成为全球经济増长的重要动力,然而近年来兴起的逆全球化使各国在制定投资协定过程中逐渐趋于采取保守态度,在诸、多边投资谈判中难以取得共识。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开始积极参与国际投资规范的制定,希望通过参与规则制定来提升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数量与质量,推动中国企业高质量走出去。

 

我国是WTO的坚定支持者,因此本文在对WTO投资规则框架下的国际投资模式进行理解的基础上,选取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模式作为参照,对比得出依托WTO规则对外投资模式与中国“一带一路”对外投资模式在约束力、灵活度及主导国家三个方面存在差异。深入分析在“一带一路背景”及《G20全球投资指导原则》之下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具体模式后发现,我国目前对外投资模式具有实用性、时代性和全面性的特点。首先,能够对我国的双、多边投资协定谈判发挥引导作用;其次,能够促进发展中国家参与由中国引领的“一带一路”建设和国际产能合作;再次,能够保护我国投资者利益,利于中国企业走出去;最后,能够提高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能力。

 

文末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独特模式提出针对性的政策建议。首先从法理上细化、确定争议解决范围;其次,针对不同国家,建立不同情景对外投资协定范本;再次,提高企业维护海外自身利益的主体能力;最后,建立我国企业级别的对外投资数据库,并将具体数据用于政府决策。

 

王晨曦

 

南京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王晨曦针对王思语老师的文章作出点评,王晨曦老师认为该文章在中国对外投资持续增长并推动WTO投资便利化规则谈判的背景下具有时代意义和参考价值,研究内容涵盖内容全面,并且文章对WTO现有规则、谈判中的规则都进行了比较分析,投资模式方面也进行了精准的比较,对于外资存在的问题也点出了问题,是值得肯定的。同时,王晨曦老师对该文章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一是需要思考一下美国是否还能主导WTO规则的构建?二是建议分析一下不同对外投资协定范本对于中国参与多边谈判是否构成障碍?针对不同国家、建立不同情景对外投资协定范本这种做法在现实谈判中是否可行?

 

WTO改革专题论坛与会嘉宾学者

 

CIFER公众号将在会后持续详尽推送各演讲嘉宾的个人学术观点与成果分享,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