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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历史梳理与现代启示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2日         来源:         点击次数: 次         【 打印
课题组介绍

大宗商品研究团队:

课题组在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学讲席教授鞠建东的指导下,致力于协助本土及国际大宗商品贸易商,发掘大宗商品贸易中的投资机会,为政府、业界和学术界搭建长效沟通交流机制,定期探讨产业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也为国家与企业培养大宗商品贸易方向的人才。


欧洲煤钢共同体

历史梳理


欧洲联盟 (EU) 是目前区域一体化发展水平最高的地区,其源头是上世纪五十年代的欧洲煤钢共同体(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这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个在较大范围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组织。

欧洲煤钢共同体的想法最早来源于时任法国外交部长罗伯特·舒曼于1950年5月首次提出的欧洲煤钢联营计划(“舒曼计划”)。计划中,舒曼向德国总理康拉德·阿登纳建议共同掌管成员国煤钢工业,并免除相关关税,“把法德两国全部的煤钢生产置于一个共同的向其他国家开放的最高机构管理之下”。该提议随即获后者同意。


图片来源:中国日报          罗伯特·舒曼


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于1951年4月18日通过《巴黎条约》成立。根据条约规定,成员国毋须交纳关税而直接取得煤和钢的生产原料。巴黎条约计划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共同掌管煤和钢这些重要的战争物资,实现互相控制,以保障欧洲内部的和平,也为二战后重建所需的重要生产资料提供保障。其直接目的是规范贸易和工业,但更大的目标是跨国合作。巴黎条约生效期限为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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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微博:章鱼哥R


欧洲煤钢共同体的缔约国包括法国、西德、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及卢森堡,其“最高机构”是欧洲历史上出现的第一个拥有超国家权限的机构。该机构由九人组成,其中,法、德、意各两名,荷、比、卢各一名。该最高机构掌握煤钢共同体的大权,负责协调各成员国的煤钢生产,保证共同体内部的有效竞争。它拥有共同体内部的生产、投资、价格、原料分配,以至发展或停闭某些企业或某些部门的大权,并掌管共同体同第三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关系。该机构作出的决定,各成员国必须执行。此外,欧洲煤钢共同体还设有部长理事会、共同体议会和法院等机构。

 

现代启示

欧洲煤钢共同体于1965年4月8日通过合并条约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合并,统称为欧洲共同体。由于欧洲煤钢共同体(1951年成立)的条约生效期限为50年,所以2002年后,象征欧洲煤钢共同体的蓝黑星旗在布鲁塞尔总部被降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历史使命正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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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发展史中,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启示:

启示一:大国主导,同时兼顾小国利益


欧洲煤钢共同体由法德两国领导,同时兼顾荷比卢三个小国的利益。在荷比卢三国的建议下,共同体最高机构的组成人员增加至九名,从而保证了各国都至少能获得一个席位,避免共同体被法德两国联合操控。另外,部长理事会由各成员国的一名部长级代表组成,用来协调共同体与各国政府之间的行动,体现了超国家机构对各国主权一定的限制。

 

启示二:最高机构的超国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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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煤钢共同体最高机构”的九名成员由缔约国政府在共同协议的基础上任命,按成员多数原则做出决定、提出建议和意见。最高机构可以干预共同体的煤钢生产和销售,可以制定规则和提供建议、并对违反条约规定的企业予以处罚。这些权力体现了最高机构的超国家特点

 

启示三:以点带面,逐渐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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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搜狐


我们可以看到,欧洲煤钢共同体首先是从煤、钢这两个国民经济中最重要的部门实行一体化,只涉及当时重工业生产的几项重要原料、燃料和中间产品的互惠贸易,而六个成员国当时的工业化程度已经较高,对重工业产品的需求量较大,因此以煤钢为突破口,建立起一套系统的集中管理机制是可行的。以此为出发点,从经济领域逐步扩展到政治、社会等其他领域,为欧洲一体化和日后欧盟的诞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